病情分析: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指导意见:第8条第1款规定,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1988年9月4日中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到30天的产假;
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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