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七条肢体缺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过指间关节;(二)一手除拇指外,任何三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或者两手除拇指外,任何四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三)缺失任何两指及其相连的掌骨;
(四)缺失一足百分之五十或者足跟百分之五十;五)缺失一足第一趾和其余任何二趾,或者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四趾;(六)两足缺失五个以上的足趾;
(七)缺失任何一足第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八)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任何三趾及其相连的跖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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