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患病种范围内疾病,需长期门诊药物治疗的,向我市确定的定点鉴定医院提出申报,在5个工作日内完善相关化验和检查,确定鉴定结果并反馈申报人。
定点鉴定医院鉴定通过后,结合申报人的实际情况制订用药方案,备案至医保管理信息系统。用药方案应包括用药品种、用法、用量及使用时限。
自鉴定通过次月起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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