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住院病历的保存时间,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53条只作了下限规定住院病历不得少于30年。但实际上每个医院执行标准都有所不同,不能百分百保证每个医院都能保留30年以上。
指导意见医院可根据病历自身情况和价值的不同,把住院病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通常可分为永久和长期两类三级病案,一级病案是稀罕、贵重的病历资料,主要指医疗机构重大医疗事故病历,以及有影响的复杂、疑难和罕见病历等病案,应当永久(50年以上)保存。
二级病案是患者死亡病案、近20年内的病案和新上架的病案,应当长期(30—50年)保存,并将到期的病案及时销毁。三级病案是超过20年的病案和如顺产等无纠纷无价值的病案,可以打包打捆堆放,必要时随时销毁。
如果您要复印的兵力属于三级病案的话通常医院就可能已经销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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