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其特征是在有毒有害的环境下工作所患的疾病.按照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2年4月发布的《职业病目录》(卫法监发[2002]108号)的规定、职业病包括如下10类: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以及其他职业病、共115种.职业眼病系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它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眼科疾病.职业眼病从法律角度上分为二类(1)医学上所称的职业眼病、泛指职业危害因素所引起的特定疾病.职业性眼病分类 1、化学性眼病 2、电光性眼病 3、职业性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三硝基甲苯白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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