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避孕者,应在医生指导下服用.服药期限通常短效药67年,长效药34年为宜.探亲避孕药每年不超过2次.可与其他避孕措施交替使用.凡患急,慢性肝炎,肾炎,肿瘤,糖尿病,血栓性疾病,心脏病,严重高血压患者,均不可服用.产后半年内,哺乳期或年龄在45岁以上的妇女不宜服用.服药期间受孕应中止妊娠.要求生育时应停药半年后再孕,以防生育畸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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