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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提问

于怀孕期间被单位辞退,要怎样获得应有补偿

我于一家医院工作5年,于去年4月份被医院辞退,当时我已怀孕2个多月,因为我一直都是临时工,于去年国家颁布了新的劳动法之后,单位上就清退人,但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怀孕期间的人是受保护的,我现在宝宝已经一岁3个月了,我想请问有能帮助我维权的人出出主意,怎样获得应有补偿,谢谢大家!
提问时间:2020-02-22
医生回复
  • 顾金萍
    顾金萍 主治医师
    三甲上海市第一妇婴保健院 产科

    您好,对您的遭遇深感不平,以下意见供参考:2007年6月29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此可见,&劳动合同届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的规定不适用于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在劳动合同届满时,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与正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只有当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延续到孕期、产期、哺乳期时,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遇到这种情况,用人单位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这种做法是违法的。

    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改正,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若对仲裁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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