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具体时间可以根据各地各行业的规定或由所在单位酌情考虑。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30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产假时间单位应视为出勤,工资全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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