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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警考试体检标准

主要症状:胸前有烫伤 分三块 每块几厘米 不明显 也不在裸露部位请问哪位医生参加过招警考试的体检工作 我这样的情况 能通过体检吗
提问时间:2020-02-15
医生回复
  • 赵宇
    赵宇 副主任医师
    三甲齐齐哈尔中医院 中医科

    你好招警体检标准外 科第一条 身高体重标准 〃一)男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70厘米体重不低于50千克;女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60厘米体重不低于45千克(南方部分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男性身高可放宽至16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8千克;

    女性身高可放宽至15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3千克) 〃二)过于肥胖或消瘦者不能录用 判定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 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 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为过于瘦弱 £准体重计算方法 £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超出和低于标准体重的百分数计算方法〔实际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100% 第二条 外伤所致的颅骨缺损骨折颅骨凹陷颅内异物存留等颅脑外伤后遗症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慢性颅内压增高不能录用 第三条 有胸腹腔内重要脏器手术史(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者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者除外)不能录用 第四条 骨关节滑囊腱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胸廓畸形不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驼背慢性腰腿痛大骨节病指(趾)关节粗大存在功能障碍者不能录用 第五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厘米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能录用 第六条 影响功能及外观的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能录用 第七条 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能录用 第八条强直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三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能录用 第九条 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重度精索静脉曲张不能录用 第十条 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不能录用.皮肤科 第十一条 重度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湿疹慢性荨麻疹神经性皮炎白癜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能录用 第十二条 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身体裸露部体有明显癜痕疤痕色素癍和身体其它大面积的疤痕挛缩不能录用 第十三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病毒携带者不能录用.第十四条 纹身者不能录用.内 科 第十五条 器质性心脏血管疾波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等)心电图异常不能录用 第十六条 血压超出下述范围不能录用 收缩压:12.00---18.66千帕(90---140毫米汞柱) 舒张压:8.00---11.46千帕(60---86毫米汞柱) 第十七条 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者不能录用 第十八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各型肺结核及肺外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能录用 第十九条 各种原因导致的一叶肺不张者不能录用 第二十条 胃十二指肠溃疡严重胃下垂(超过髂前上嵴联线)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腹部包块不能录用 下列情况可以录用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2厘米(剑突下不超过3厘米)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扣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五年前患过甲型病毒性肝炎治愈后再未复发无症状和体征者 〃三)既往患过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1厘米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者;

    单纯性脾大不超过3厘米无脾功能亢进者 第二十一条 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录用 〃一)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酶法检验40单位以上者 〃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酶标法检验阳性者 〃三)确诊为各型慢性肝炎及各种肝病患者 第二十二条 急慢性肾炎单肾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能录用 第二十三条 血栓闭塞性各期脉管炎雷诺氏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四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混合瘤不能录用 第二十五条 除单纯缺铁性贫血且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克/dl女性高于8克/dl者以外其他血液病患者不能录用 第二十六条 各种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结缔组织疾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七条 钩虫波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八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晕厥史梦游症及神经官能症(经常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智力低下不能录用 下列情况可以录用 〃一)食物或药物中毒所引起的短时精神障碍治愈后无后遗症 〃二)十三周岁后未发生过遗尿.第二十九条 中枢神经系统及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能录用.耳鼻喉科 第三十条≮吃嗓音明显嘶哑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一条 嗅觉丧失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二条 双耳失聪者;

    双侧听力耳语低于4米者;一侧听力正常另一侧听力耳语低于3米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三条 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四条 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五条 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它难以治愈的耳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六条∏畸形严重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及其它影响鼻功能的鼻息肉及慢性鼻病不能录用.第三十七条 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不能录用.眼 科 第三十八条 双侧视力低于5.0中心30度周围视野不能录用 第三十九条 色觉异常不能录用 第四十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能录用 第四十一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共同性内外斜视在15度以上者不能录用 第四十二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能录用.第四十三条 青光眼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神经疾病不能录用.口腔科第四十四条 三度龋齿齿缺失并列在一起的超过两个不在一起的超过三个;

    颌关节疾病重度牙周病及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能录用.妇 科 第四十五条 妊娠期内不能录用 第四十六条 功能性子宫出血生殖器官结核肿块慢性盆腔炎等妇科疾病阴道分泌物淋菌快检阳性者不能录用 第四十七条 外生殖器发育异常子宫脱垂乳房肿瘤不能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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