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第八十一条进口已获得药品进口注册证书的药品,未按照本法规定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所在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撤销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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