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含人工流产),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按下列规定给予产假:(一)三个月以下的,产假十五天;
(二)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至四个月的,产假三十天;(三)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至七个月的,产假四十二天;(四)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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