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18日,劳动部和卫生部联合发布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2010年2月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要求在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进行任何涉及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的检查,包括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
如果特殊职业确需检查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国家规定是可以入职就业的,但有个别公司会以其它的借口来拒绝录用。
如果因乙肝被拒绝录用,建议保存证据,去当地劳动保护部门去投诉,或者直接诉诸法院,乙肝维权一定不能手软!才能维护乙肝感染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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