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UDC613.3GB5749-85(1985年8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1986年10月1日实施)1总则1.1为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向居民供应符合卫生要求的生活饮用水,保障人民的身体降,特制订本标准.1.2本标准由供水单位和规划设计等有关单位负责执行.各级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负责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在新建,扩建,改建集中式给水时,供水单位的主管部门必须会同卫生,环境保护,规划,城建和水利等单位共同研究用水规划,确定水源选择,水源防护和工程设计方案,认真审查,设计,做好竣工验收,经卫生防疫站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分散式给水的水源选择,水质鉴定,卫生防护和经常管理,由供水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委派当地有关单位研究决定.各级公安,规划,卫生,环境保护等单位必须协同供水单位,按标准规定的防护地带要求,做好水源保护工作,防止污染.1.3本标准适用于城乡供生活饮用的集中式给水(包括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和分散式给水.2水质标准和卫生要求2.1生活饮用水水质,不应超过下表所规定的限量.2.2集中式给水,除应根据需要具备必要的净化处理设备外,不论其水源是地面水或地下水,均应有消毒设施.取地下水直接供入管网的一次配水井,必要时,还应有除砂,防浑浊设施.有关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必须严密.且不得与排水设施直接相连,防止倒虹吸.用水单位自建的各类贮水设备要加以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防止污染.2.3凡与水接触的给水设备所用原材料及净水剂,均不得污染水质.新材料和净水剂均需经过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审批,并报卫生部备案.2.4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严禁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否则,责任由连接管道的用水单位承担.2.5集中式给水单位,应不断加强对取水,净化,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的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等制度及操作规程,以保证供水质量.新设备,新管网投产前或旧设备,旧管网修复后,必须严格进行冲洗,消毒,经检验浑浊度,细菌,肉眼可见物等指标合格后方可正式通水.2.6直接从事供水工作的人员,必须建立降档案,定期进行体检,每年不少于一次.如发现有传染病患者或降代菌者,应立即调理工作岗位.2.7分散式给水应加强卫生管理,建立必要的卫生制度,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做好经常维护和管理工作.3水源选择3.1新建水厂的水源选择,应根据城乡远,近期规划,历年来的水质,水文和水文地质资料,取水点及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同时考虑到地方病等因素,从卫生,经济,技术,水资源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的水源.宜优先选用地下水,取水点应设在城镇和工矿企业的上游.3.2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应符合下列要求.3.2.1若只经过加氯消毒即供作生活饮用水的水源水,总大肠菌群平均每升不超过1000个,经过净化处理及加氯消毒后工作生活饮用的水源水,总大肠菌群平均每升不得超过10000个.3.2.2水源水的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经净化处理后,应符合本标准2.1条的规定.分散式给水水源的水质,应尽量符合本标准2.1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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