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断标准1.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又具有下述任何一项者,可为实验确诊艾滋病病人(1)近期内(3-6个月)体重减轻10%以上,且持续发热达38℃一个月以上;(2)近期内(3-6个月)体重减轻10%以上,且持续腹泻(每日达3-5次)一个月以上(3)卡氏肺囊虫肺炎(PCR(4)卡波济肉瘤KS(5)明显的霉菌或其他条件致病感染。
2.若抗体阳性者体重减轻、发热、腹泻症状接近上述第1项时,可为实验确诊艾滋病病人(1)CD4/CD8(辅助/抑制)淋巴细胞计数比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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