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菸害防治法第十三条左列场所不得吸菸:
一、图书室、教室及实验室。
二、表演厅、礼堂、展览室及会议厅(室)。
三、室内体育馆及游泳池。
四、民用航空器、客运汽车、缆车、计程车、渡船、电梯间、密闭式之铁路列车、捷运系统之车站、车厢及其他各种密闭式之公共运输工具。
五、托儿所、幼稚园。
六、医疗机构、护理机构、其他医事机构及残障福利机构。
七、金融机构、邮局及电信局之营业场所。
八、制造、储存或贩卖易燃易爆物品之场所。
九、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公告之场所。前项场所,应设置明显禁菸标示。闭气之后快步走过吸烟区,之后再慢慢吸气,应该可以减少吸入二手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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