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S孕妇应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既往无流产史,或妊娠前10周发生的流产,通常以小剂量阿司匹林治疗。
二、既往有妊娠10周后流产病史,在确认妊娠后,应使用肝素直至分娩前停用。
三、既往有血栓史,在妊娠前就开始用肝素或低分子肝素抗凝治疗。
四、产后治疗,由于产后3个月内发生血栓的风险极大,故产后应该继续抗凝治疗6~12周,如果可能,在产后2~3周可以把肝素改为华法令。华法令与肝素都不影响哺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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